2月18日上午,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昌锋犯成心杀人罪、掠夺罪一案的核准死刑裁决进行了揭露宣判。宣判完毕后,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履行死刑指令,依法将广电路入室掠夺杀人罪犯宋昌锋验明正身,押赴刑场,履行死刑。
该案通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467号保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宋昌锋以成心杀人罪判处死刑,掠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掠夺罪判处死刑,掠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自个悉数产业。决议履行死刑,掠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自个悉数产业的刑事裁决。
宋昌锋,化名莫维刚、张遂峰、常建辉,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宋昌锋在山东省日照市某劳务公司作业时间,与单位负责人历某某因小事产生矛盾,怀恨在心。2008年3月27日上午,宋昌锋带着***等作案工具来到历某某家,因无人在家而未达到意图。同日16时许,宋昌锋再次来到历某某家,在楼梯处遇见历某某之妻高某(被害人,殁年26岁)抱着女儿历某(被害人,殁年9个月)外出归家,便以找历某某为由随母女俩进入室内。因历某某一向未回家,宋昌锋用***将母女二人杀戮。2011年,宋昌锋在景洪市逃跑打工时间,得知被害人朱某(女,殁年44岁)近期收了21万元房租后,于2011年10月3日18时许,在断定只要朱某及其女儿颖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在家后,以租房为名进入朱某家中持***对二被害人施行掠夺。在钳制二被害人说出银行卡暗码后,宋昌锋将其二人杀戮。一起,劫走被害人的银行卡、两部手机、摩托车,逃离现场。后宋昌锋持朱某的银行卡取现并透支购物合计75600元。宋昌锋将作案工具***、所穿衣裤及朱某的摩托车钥匙交与其同住的杜剑斌(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置,自个逃匿到缅甸勇敢区域躲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以为,被告人宋昌锋成心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杀死二人,其行动已构成成心杀人罪;宋昌锋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入户掠夺别人数额无穷,并致二人逝世,其行动又构成掠夺罪。应当数罪并罚。宋昌锋成心杀人罪和掠夺罪手法格外残暴,情节格外恶劣,结果格外严峻。且宋昌锋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恶极端严峻,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